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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促进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发展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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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相城区促进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发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4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苏创新集群办〔2022〕8号)、《推荐一个买球app: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苏府〔2022〕44号)、《苏州市促进数字金融实验室发展实施细则(试行)》(苏府办〔2023〕94号)等文件精神,立足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七部分:

(一)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分类。按照申请机构的依托单位类别分为A、B、C三类。A类创新机构指依托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关联单位建设的创新平台、载体;B类创新机构指依托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或持牌金融机构建设的创新平台、载体;C类创新机构指依托数字金融生态圈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领域研究机构等建设的创新平台、载体。

(二)创新机构认定标准。包括了创新机构须获得的总行(总部)级同意、相对独立集中的固定办公场所,固定工作团队、清晰的定位和目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建设、研发投入等标准。

(三)评审机制。包括了对创新机构实行认定制、认定流程、专家评审小组的构成等机制。

(四)奖励措施。包括了创新机构开办奖励、项目合作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使用补贴、奖补来源等相关内容。

(五)退出机制。包括了创新机构遵循动态调整、定期评估的原则、对评估结果达不到认定要求的取消其资格等相关内容。

(六)组织管理。包括了区金融管理部门、区科技局、各属地板块的职责等内容。

(七)附则。包括了创新机构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诺,以及实施细则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4日。细则中所参照的上级政策或其他区内专项扶持政策,如有更新以最新政策为准,如有重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细则涉及奖励、补贴资金现行区镇财政分担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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