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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相城区检察院决算公开说明

来源: 发布日期: 2016-06-24 01:16 访问量:字体: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相城区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主要职责为:
1.对相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相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2.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3.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
8.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0.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内设机构
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目前共有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信息技术科、法警大队、案件监督管理科13个内设机构。另外设有一个派驻黄埭镇检察室。
三、2014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积极作为服务大局,保障质效实现新提升。不断深化检察服务措施。制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提出12条服务举措,努力实现检察工作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强化重大工程预防,对投资3亿元的众泾小区,投资2.3亿元的黄埭中学改造工程等项目开展专项预防,护航政府投资安全;派员至黄桥街道开展“环境污染整治驻点法律服务”,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坚决遏制经济领域犯罪。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财税、金融、非法集资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提起公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24件41人。办理了涉案金额2.6亿余元、受害人近30人的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重大案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深化“检察预诊”工作机制,强化风险研判,通过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参与专项行动等方式,为相关部门推进改革、完善管理、提高依法治理水平等提供决策参考。2014年,针对无证开锁管控难、事业单位成为少数领导“小金库”等情况撰写风险研判报告12份,其中3份得到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加大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力度,深入开展“检校共建”,走进校园开设法制教育讲座10次,受教育学生1800余人;创作法制漫画第二期“法网恢恢”,分发1300余册,受到师生欢迎。加强普法宣传,参与妇女权益维护等专题法律宣传,推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开设普法讲座,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二是忠实履行检察职能,执法办案取得新业绩。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案件435件58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68人,不批准逮捕11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50件931人,审结806件1011人(同比件数上升32%,人数上升30%),经审查提起公诉702件845人,不起诉59人;和解轻微刑事案件70件;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13件,发放救助金7.8万元。惩防并举遏制职务犯罪,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坚决贯彻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总体部署,加大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作出积极努力。立案查处受贿案件7件7人,贪污案件1件1人,行贿案件3件3人(2单位);查处渎职案件3件3人。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突出抓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建立网上预约、外地招投标“绿色通道”等服务制度,全年对1310单位2571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突出抓好预防宣教,开展“授课筑廉、听庭思廉、参观倡廉”系列活动23次,受教育人数达1800余人。依法加强诉讼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强化法律监督,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2014年追加起诉 2件3人,纠正漏罪4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提出抗诉2件,其中法院改判1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份,其中法院采纳2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8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强化民行诉讼监督,对一审生效裁判,提请抗诉2件,均被市院采纳;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7件,法院均妥善处理;办理督促起诉 8件,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1件。同时,对法院正确的民事、行政裁判,努力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共息诉和解4件。
三是积极探索改革创新,科学发展激发新活力。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落实“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做到职责职能公开精细化、案件信息公开全面化。2014年6月起,试行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试点阶段公开文书171份。10月起,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正式运行后,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204条、法律文书115份、重要案件信息10条。对争议较大的3件刑事申诉、相对不起诉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案件当事人等进行公开审查,以公开促公信。开通相城检察官方微博,发布各类信息150条;开通相城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动态信息45条,并提供网上预约、控告申诉网上受理等功能,积极运用新媒体平台推动检务公开工作。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化解社会矛盾。全年共接收各类信访200件,及时分流普通信访和其他政法机关处理的信访,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准确引导信访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合理反映诉求,把好“入口”关。对本院处理的139件信访件,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明确专人牵头办理、答复,把好“处理”关。完善群众工作机制,密切检民联系。制定《切实发挥检察职能,扎实做好群众工作的意见》,实施群众工作科室包干负责制度,将检察工作站维护与巡回检察结合起来,深入乡镇受理群众控告申诉、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涉法矛盾调处,上门为群众排忧解难。加强窗口平台建设,建成“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实行控申举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律师接待、案件受理、案件查询“一站式”服务。运行6个月以来,已接待群众1500余人次。
四是持之以恒抓自身建设,检察队伍展现新气象。扎实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改进队伍作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高标准抓组织、严要求抓推进,全年共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27次,开展谈心谈话74人次,收集“四风”方面的意见建议292条,制定领导班子整改措施22条,制度建设计划6项;至年前,已完成整改措施13条,制定制度3项,其余各项整改有序进行,有力破除“四风”和执法办案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岗位练兵,提升专业化水平。狠抓队伍专业化建设,全年组织干警参加区内及上级检察机关培训350余人次;开展“春申学社”、“相检讲坛”活动13次,就刑法理论前沿、实务热点、疑难案例等问题组织研讨,培训干警560余人次。常态化开展岗位练兵,积极开展中层干部工作汇报竞赛、书记员技能竞赛、司法警察技能竞赛、法律文书“评查、评选、点评”“三评”活动等“实景式”岗位练兵,提高干警专业素能。2014年,我院干警在全市检察机关青年中层干部工作汇报竞赛、法律文书评比等各项竞赛活动中均取得较好成绩。狠抓内部监督管理,确保公正廉洁。加强办案质量监管,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软件,通过对信息录入、文书制作、结案审核、流程监控等四个流程节点,开展全流程、动态化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规范、正确办理。常态化开展检务督查,全年开展督查37次。加强执法规范化督查,通过对每起自侦案件开展终结前谈话、旁听案件庭审等,重点就取证规范、出庭规范等执法行为开展督查。通过严明纪律、严格管理,确保队伍纪律作风过硬,执法公正廉洁。
第二部分 2014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情况说明
(一)收入总计1931.80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1910.00万元,为区级财政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21.80万元,为检察系统以前年度条线下拨的业务补助经费。
(二)支出总计为1931.80万元。结合本部门具体实际予以解释,为公共安全支出。
二、收入决算表情况说明
公共安全支出本年收入合计为1931.8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为1910.00万元,其他收入为21.80万元。
检察本年收入合计为1931.8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为1910.00万元,其他收入为21.80万元。
行政运行本年收入合计为1564.7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为1542.90万元,其他收入为21.80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本年收入合计为350.4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为350.40万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本年收入合计为3.5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为3.50万元。公诉和审判监督本年收入合计为1.1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为1.10万元。“两房”建设本年收入合计为12.1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为12.10万元
三、支出决算表情况说明
公共安全支出本年支出合计为1931.8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为1564.7万元,项目支出为367.10万元。
检察本年支出合计为1931.8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为1564.70万元,项目支出为367.10万元。
行政运行本年支出合计为1564.7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为1564.70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本年支出合计为350.4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为350.40万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本年支出合计为3.5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为3.50万元。公诉和审判监督本年支出合计为1.1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为1.10万元。公诉和审判监督本年支出合计为12.1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为12.10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情况说明
(一)收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为1910.00万元。
(二)支出:公共安全支出为1910.0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情况说明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一)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10.00万元,占本年支出的98.87%。其中:基本支出1543.00万元,占本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80.78%;项目支出367.10万元,占本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19.22%。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构成情况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用于公共安全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为1543.0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为1394.20万元,公用经费为148.80万元。按经济分类,工资福利支出为1024.43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为123.30万元,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为369.77万元,包括退休费、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为25.50万元,包括办公设备购置。
七、“三公”经费决算情况统计表情况说明
2014年,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支出决算84.0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维护费76.50万元,占91.07%;公务接待费7.50万元,占8.93%。
2014年,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支出预算84.0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维护费76.54万元,占91.11%;公务接待费7.47万元,占8.89%。2014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2013年,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支出决算68.4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维护费51.21万元,占74.77%;公务接待费17.28万元,占25.23%。2014年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同比增加22.65%,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维护费同比增加49.46%,公务接待费同比减少56.77%。201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维护费同比增加的原因是2014年新购置2辆公车,2014年公务接待费同比减少的原因是严控公务接待费经费开支。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情况说明
2014年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本级横向财政拨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累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基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费、杂费、培训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第三部分 2014年度决算表
见附件
 

附件: 2014年相城区检察院决算公开说明.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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