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相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相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范举报奖励,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一个买球app: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省政府办公厅推荐一个买球app: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75号)、《市政府办公室推荐一个买球app:印发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7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安委成员单位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举报案件。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区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药监)、商务、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举报,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违法案件,且内容经查属实。
第五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电话等举报受理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并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购非备案企业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等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案件举报人的奖金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能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并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举报的违法案件货值较小或无涉案货值的,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可视情节给予5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奖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但对重特大案件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案件举报人的奖金,报区领导批准后,可以不受限额控制。
第十一条 对举报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比例的上限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内容不同的,依据贡献大小在一个案件奖励额度内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要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苏州市相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报区食安办审核。
(二)审核。区食安办审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案件承办单位回复审核结果。奖励金额较大或特殊情况由财政部门复审。
(三)通知。经审核后,由案件承办单位填写《苏州市相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员,并填写和保留《苏州市相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回执》。因故无法将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的,承办单位应利用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联系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奖励通知书上,2个月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奖励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奖励通知书、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发放工作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经办。
第十五条 我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先期安排贰拾万元,由财政部门根据奖励情况逐年补足。专项资金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审批、发放、领取、凭证保管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联系方式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其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三)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相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