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
《相城区污水处理新三年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补助与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相城区污水处理新三年工程
建设专项资金补助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相城区污水处理新三年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补助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及污水治理实效,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相城区污水处理新三年工程实施方案》,本着项目实施单位投入为主、区财政扶持为辅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用于相城区污水处理新三年工程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以引导性、激励性为主,采取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进行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及管理原则
(一)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主要为列入《相城区污水处理新三年工程实施方案》中的污水管道和提升泵站,以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污水管道项目:主要是区污水专项规划确定新建的市政配套污水主干管、次干管、支管。
按污水管道的直径和投资额,开挖管最高补助标准:管径小于400mm的为20万元/公里; 管径400mm-600 mm的为25-30万元/公里; 管径大于600mm的为35-40万元/公里。顶管(包括拖管)补助标准再提高10%。
(二)提升泵站项目:原则上最高按工程投资额30%补助。
(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是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独立式、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或接管工程。
补助标准:独立式污水处理设施最高按工程投资额45%补助;其它工程最高按工程投资额40%补助。
第五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向区水利局上报项目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二)申报资料主要内容: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机构代码证、真实性声明、配套资金来源及证明文件。项目实施的相关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管网平面图、施工图(应具有相应资质)。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施工单位资质材料、项目工程量清单,监理月报,付款凭证(含票据复印件,收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一致),竣工验收报告,施工现场照片。工程财务审计报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项目须提供第三方(具有水质检测资质)出具的设施正常运行的水质监测报告、管网建设项目提供闭水试验报告。
(三)区水利局将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束后按项目进度由区财政局按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拨付到当地财政所。
第六条 项目指导与监督
(一)年初区污水处理新三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下达年度任务。除城区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外,污水处理新三年工程建设项目由各镇(街道)、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组织实施。
(二)区水利局负责项目实施指导、服务、督办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区住建局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监督,项目当地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其他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项目实施。
(三)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四)项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与材料的采购等应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推荐一个买球app:转发相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政办[2004]6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共同管理,各地财政所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管理。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区水利局下达专项资金;区水利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单位进行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二)专项资金下达后,各项目实施单位应专款专用,及时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三)除上级补助资金以外,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足额到位。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实施,应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报区财政局、水利局备案。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二)项目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水利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