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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3-13 10:26 访问量:字体:

  为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2018年2月21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2017年12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苏政办发〔2017〕147号),对响应启动条件、灾害预警响应、灾情管理、灾害损失评估、预案适用范围、灾害应急准备、响应措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预案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和完善。为做好市级预案与《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衔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新形势、新变化,我局在总结近年抗灾救灾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市民政局积极开展相关工作。2017年12月中旬至2018年1月下旬,由市民政局救灾处负责,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听取各方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后形成了《预案(草案)》,并将《预案(草案)》发送各县级市(区)和市减灾委员会35个成员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草案)》正式报市政府,2月21日印发。

  二、修订情况

  市级预案的修订,既要与《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配套衔接,还要充分考虑我市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特点。在与《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衔接方面,按照“市Ⅲ级响应对应省Ⅳ级响应,市Ⅱ级响应对应省Ⅲ、Ⅳ级响应,市Ⅰ级响应对应省Ⅰ、Ⅱ、Ⅲ级响应”。在考虑我市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特点方面,着眼于规范灾害救助工作,响应指标的设定区间不能太大。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完善响应启动条件

  1.为做好与省级预案的衔接,将因灾死亡人数Ⅰ级响应由“10人以上”调整为“20人以上”,Ⅱ级响应由“5人以上,10人以下”调整为“10人以上,20人以下”,Ⅲ级响应由“3人以上,5人以下”,调整为“5人以上,10人以下”。

  2.为与现行救灾政策相衔接,在原先以“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数”为启动依据的基础上,同时将“户数”作为预案启动指标,即: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数Ⅰ级保持不变,Ⅱ级响应由“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调整为“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Ⅲ级响应由“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调整为“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户数Ⅰ级设置为1600户以上,Ⅱ级设置为“1000户以上,1600户以下”,Ⅲ级设置为“600以上,1000以下”。

  3.为使旱灾造成缺粮缺水需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的比例及其绝对数量这一响应指标表述更加严谨、规范,Ⅲ级、Ⅳ级响应不再分地市和县级设置启动依据,Ⅱ级、Ⅲ级、Ⅳ级响应标准由开放区间调整为闭合区间,同时对指标区间进行调整。

  Ⅰ级响应“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市农业人口10%以上,或20万人以上”调整为“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0万人以上”。

  Ⅱ级响应“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市农业人口5%以上,或15万人以上”调整为“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Ⅲ级响应“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区)农业人口30%以上,或10万人以上” 调整为“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二)规范预案适用范围

  将“1.3适用范围”中对原预案中对自然灾害的定义,采用了《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表述;为使预案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将“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调整为“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三)完善灾害应急准备

  结合近年来的灾害救助工作实践情况,在“3应急准备”部分,新增“3.5医疗卫生保障”和“3.6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内容。

  (四)规范灾情管理工作

  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对“4信息管理”部分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将原来的“预警信息、灾情管理”两方面内容调整为“灾情报告、会商核定、信息发布”三方面内容,增强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和发布的规范性、时效性。“4.1灾情报告”部分,重点对各级民政部门灾情统计报送工作的时限、内容等进行规范。“4.2会商核定”部分,重点对涉灾部门间的会商机制、灾情共享等进行规范。“4.3信息发布”部分,重点对灾情信息发布的主体、渠道、平台等进行规范。

  (五)规范灾害预警响应

  将原“4.1预警信息”部分调整并入“5预警响应”,作为“5.1预警”。将原“5.1启动条件”和“5.2启动程序”合并为“5.2启动程序”,表述为“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及时启动救助预警响应”。

  (六)规范灾害损失评估

  根据《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结合近年来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实践,进一步规范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的内容,在各级响应措施中予以明确。启动I级响应后由市级层面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其他级别响应由受灾县(市、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办公室给予指导。

  (七)规范响应措施

  根据《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任务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市直部门的职责表述。增加了“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科技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灾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民防局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市民防局负责提供应急指挥车辆”等表述。

  (八)规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

  “过渡期生活救助”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增加了“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的表述。

  (九)规范预案监督管理

  新增“监督管理”节。将原来分散于“附件”中推荐一个买球app:预案演练、培训、奖励与责任等内容,纳入“监督管理”章节,并细化了市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表述,使预案监督管理更具规范性。 删除原预案“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国际、国内间沟通与协作”等相关内容,突出预案的“自然灾害救助”定位。

  (十)规范文字表述

  根据行文习惯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对原《预案》中有关文字和专业术语进行了修改。如将“灾民自救”修改为“群众自救”、“过渡性生活救助”修改为“过渡期生活救助”等。同时将有关章节内容进行了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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