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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1-16 16:01 访问量:字体:

  为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和富民增收,落实创业政策资金保障,营造良好创业环境,我市自07年以来,即根据国家和省“建立一定规模的创业专项资金”要求,设立了“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对相关创业政策的资金列支渠道、分担原则和管理要求进行明确,并由市人社、财政部门联合向市政府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实施《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此后,根据市政府创业新政出台后资金落实的需要,于2010年、2014年、2016年,3次对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并按惯例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实施。

  2017年12月,我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的就业创业政策,出台了《推荐一个买球app: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该政策既全面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将国家和省就业创业新政在苏州全部落实到位,还全面梳理了我市现行的就业创业政策,并对标借鉴了上海、深圳、杭州等先进城市好的政策举措,将全市的就业创业政策作了一次较为系统的完善和突破。为落实苏府〔2017〕158号文件有关创业政策的资金保障,实时修订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市人社、财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4号)有关规定,第4次对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较以往有一些突破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扩大了政策覆盖范围。苏府〔2017〕158号文件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打破了苏州大市范围内的户籍限制,实现了全市就业创业政策的系统整合、区域平衡和统一执行,将原来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范围仅为姑苏区和高新区,各市(县)、其他各区参照执行,调整扩大到全市,即四市(县)六区统一执行。

  二、明确了资金使用方向。改变原来只针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开发和创业工作评估进行资金扶持,将苏府〔2017〕158号文件规定的所有创业资金支出项目,含创业培训补贴、开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基本运营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商业贷款奖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大学生初创企业获得天使投资奖励、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企业注销后补贴、市级示范基地认定补助、创业孵化补贴和基地运营补贴等政策,全部纳入了创业引导性资金支出范围,并规定了资金使用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明确了资金支出渠道和分担原则。所有创业政策的资金仍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在姑苏区、高新区的,除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孵化补贴两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外,其余政策扶持资金均由市级财政承担;创业在其他市(县)、区的,由各地财政承担。

  四、提高了资金使用效能。为推动创业孵化基地高质量发展,加大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力度,提升基地管理水平和孵化质量,市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取消原孵化基地基建补贴,新设立“市级基地绩效考核奖励”支出项目,对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基地绩效考核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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