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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1-16 15:11 访问量:字体:

  《苏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8年7月20日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31日市政府以“苏府〔2018〕77号”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意义及背景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月30日印发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9月1日印发了《江苏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121号),对湿地保护修复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二、《实施意见》明确的目标任务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509万亩,自然湿地面积不少于403万亩,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国家级湿地公园达到6处,市级以上湿地公园总数维持在20个左右,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以上,所有县(市、区)的自然湿地保护率均不低于60%。到2030年,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进一步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水平。

  三、《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工作

  《实施意见》确立了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估、建立湿地监测体系等13项重点工作。一是实行全面保护和分级管理。明确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行全面保护和分级管理,将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通过湿地名录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二是明确湿地保护和恢复的类型。对纳入自然湿地保护率监测统计的保护类型予以明确,包括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对纳入湿地恢复考核的类型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湿地植被修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湿地自然湿地岸线修复、退圩、退渔、退养、退田等还湿、还湖、还河工程。三是加强湿地监测和评估能力。探索建立以鸟类种类数量、水体透明度等为主要因子,适合太湖流域的湿地生态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完善市级湿地监测平台,重点建设县(市、区)级监测平台,逐步形成全市湿地生物指标观测网络。

  四、《实施意见》落实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二是建立考核机制。将湿地保有量、自然湿地保护率、湿地修复面积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三是强化科技支撑。吸收先进技术和经验,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安全、生态可持续发展等关系研究。四是加大资金投入。将湿地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探索建立湿地修复市场交易机制。五是加强宣传教育。依托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开展湿地环境教育,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知识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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