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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来源: 苏州市相城区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4-10-25 13:00 访问量:字体:

一、制订背景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于2014年制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等多部门于2015年制定了《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相城区尚未就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做出专门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现污水处理费由区级财政统收统支,制定了《相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13条,其中:

第一条为《办法》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

第二条为《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污水处理费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规定了区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审计局、相城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明确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明确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标准征收,不得违规减免、缓征污水处理费。对于重污染行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规定污水处理费一般按用水量计征,对自来水用户和自备水用户的计量方式分别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规定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局委托供水企业征收,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局征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统一上缴至区级国库。

第九条对代征手续费进行了规定。

第十条对污水处理费的用途进行了规定,明确污水处理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的支出。

第十一条对污水处理费的预决算管理方式进行了规定。

第十二条对坐收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污水处理费等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十三条对《办法》的执行日期和有效期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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