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一个买球app: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推荐一个买球app: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和省、市安委会相关通知精神,决定于2013年3~7月,在全区范围对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开展安全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区安委会成立全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钱志华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安监局丁盛义局长担任,成员由区住建局、消防大队、质监局、商务局、安监局、工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安委会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各地专项治理工作。
二、目标任务
依据安全生产、消防、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对使用燃气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相关证照不全的。
2.使用燃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瓶组气化站(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设置、燃气管道的安装和防雷防静电、燃气泄漏报警监控措施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要求。
2.用气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并由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要求安装,用气设备、排风系统、排烟设施应保持工况良好。
3.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直立摆放,使用和备用气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放瓶场所室温不得超过45℃并通风干燥。
(2)2瓶或2瓶以上气瓶构成瓶组供气时,应设置瓶组间,其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
(3)备用气瓶存放不得超过2瓶,超过2瓶时,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最大存瓶量不得超过1立方米,其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
(4)瓶组间、气瓶间内照明等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开关应设置在室外。瓶组间、气瓶间应按规定配备干粉灭火器,外部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瓶组间、气瓶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6)同一房间内液化石油气不得和其他燃料同时使用。
(7)用气设备应固定牢靠,多台用气器具之间应用硬管连接,气瓶连接软管应为燃气专用软管,并用卡箍紧固,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没有接口;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
(8)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4.应向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资格的单位购气,瓶装燃气气瓶应有条形码标识、警示标签、充装标识、和角阀塑封。
5.用气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用气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和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明确专人负责。用气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用气知识。
7.应定期进行用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8.瓶装燃气用户应建立用气台帐,每次购气后应及时准确记录气瓶条形码编号。
三、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地属地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镇(街道、区):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全面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执法队伍,加强隐患整改。
(二)住建局等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无条形码标识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五)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六)安监部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对经主管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协调相关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七)工商部门:负责对已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燃气质量监督检测,对提供不合格燃气的燃气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八)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从3月下旬开始至7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3~5月)
各地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根据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落实部门和责任单位。5月15日前,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5月至6月)
1.各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5月25日前将用气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燃气管理部门,并建档备查。各地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2.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住建、消防、质监、商务、安监、工商、卫生(食药监)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报请政府依法关闭取缔。6月下旬,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进行专项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上级抽查和全面总结阶段(7月)
各地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形式,加强对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区住建局、消防大队、质监局、商务局、安监局、工商局、和卫生(食药监)等部门于7月10日前,将本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将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中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市政府推荐一个买球app:开展专项治理的活动部署和要求。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村(社区)的作用,切实把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和抄送有关职能部门查处。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升防范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燃气安全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制作专题节目、举办讲座、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燃气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餐饮场所责任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坚持统筹兼顾,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作为“打非治违”工作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相结合,与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相结合,建立健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特点开展专业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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