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日12时20分左右,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多元材料包装厂生产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死亡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相城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监察局、检察院、总工会、阳澄湖镇等部门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展开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分析事故报告、死亡人员尸检报告,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苏州市相城区多元材料包装厂。2011年7月13日注册,注册号:320507000144015。法人:钱林根(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70****5233,住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北前村钱家堰23号,电话:13506245632)。经营地址:苏州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村湘阳路。经营范围及方式: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纸包装袋、纸箱、纸标牌(不含印刷)。
一、事故经过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13年12月2日12时20分左右,位于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村湘阳路,苏州市相城区多元材料包装厂生产车间,员工曹永军在操作压痕切模机,该机器设备出现异常,曹永军便将头和手伸进机器内进行查看,由于未切断电源开关,此时机器自动恢复工作,遂将曹永军头部和手夹住,至其头部受挤压而死亡。
(二)死亡人员概况:曹永军,男,24岁,安徽省滁州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多元材料包装厂“12.2”机械伤害致死事故是一起由于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管理缺失,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全,企业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员工违规冒险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苏州市相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多元材料包装厂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已责令苏州市相城区多元材料包装厂立即停止生产,积极稳妥处理善后事宜,维护好社会稳定。
2.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厂区生产安全隐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和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防止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