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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加快建设全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参与拟订区级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组织起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牵头组织全区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统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相关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全区民营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牵头推进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指导和推进城区综合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四)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安排区级有关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协调推进全区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并推动落实全区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五)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全区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规划全区重大产业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区服务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参与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综合研判全区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六)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全区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全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区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全区能源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能源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能源行业相关标准,监测能源发展状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总量平衡的建议。按照权限和程序,转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八)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区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区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牵头开展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九)研究协调有关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国际产能合作的政策,参与研究对外开放的有关问题,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牵头推进实施全区“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十)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推动落实“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全区新型城镇化规划。牵头协调我区与其它地区的经济协作,负责全区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和对口合作工作。
(十一)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健全全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区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二)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荐一个买球app: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全区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健全物资储备体系的建议和物资储备规划、计划的建议,执行市下达的储备发展规划及储备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全区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拟订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储备粮食和储备物资行政管理、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及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监测粮食和战略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管理全区粮食和肉类储备。负责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粮食和物资储备相关工作任务。
(十四)牵头开展全区金融安全稳定发展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研究,提出推动全区金融稳定和发展的总体思路。协同驻相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测研判全区金融形势,研究提出加强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统筹协调全区地方金融监管、金融风险防范处置、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等重大事项。
(十五)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地方金融管理领域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规划和政策。联系协调驻相金融机构,推动直接融资发展。
(十六)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研究重大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方案。牵头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配合驻相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区外机构涉及我区的金融风险处置相关工作。协同驻相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以及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
(十七)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负责强化对全区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内设机构11个,即:办公室、综合发展科、产业发展科、能源发展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支援合作科)、区域协调发展科(长三角发展科)、国防动员科(军民融合科、人防管理科)、价格管理科、社会事业科、营商服务科(上市办公室)、金融发展科(金融监管科)。
主要负责人 朱峰
单位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行政中心1号楼
办公时间 工作日9:00-11:30,13:00-17:00
办公电话 0512-851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