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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2年第10期)

来源: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10-28 13:35 访问量:字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一个买球app:公布苏州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2年28期),涉及我区2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沼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陆慕金海港水产摊销售的沼虾,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陆慕金海港水产摊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93.6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二、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程江水产摊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6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元和程江水产摊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该批次鳊鱼进货凭据,无供货方营业执照。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属于《市场监管总局推荐一个买球app: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8元;

2.罚款2000元;

上述两项合计2098元,一并上缴国库。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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