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一个买球app:公布苏州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2年29期),涉及我区2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加麦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0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苏州加麦隆超市有限公司从兰陵县超悦家庭农场购进不合格生姜34公斤,购进单价7.76元/公斤,销售单价13.96元/公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474.64元,获取违法所得97.19元。针对苏州加麦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7.19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二、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加麦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2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苏州加麦隆超市有限公司从吴中区南环桥市场武捷水产批发部购进不合格的鳊鱼20.1公斤,购进单价15.24元/公斤,销售单价17.96元/公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61元,获取违法所得143.68元。针对苏州加麦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3.68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三、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朱建成水产店销售的梭子蟹,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元和朱建成水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食品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调查发现,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单据等索证索票资料,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并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