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2年相城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名单(第七期)》,涉及我区23家企业26批样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欣宇水果店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7月16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18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欣宇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欣宇水果店经营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的行政处罚。
二、密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欣宇水果店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7月16日,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18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欣宇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欣宇水果店经营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的行政处罚。
三、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望亭镇味极生鲜店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7月20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望亭镇味极生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望亭镇味极生鲜店经营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的行政处罚。
四、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望亭镇张坤水产摊经营的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7月20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望亭镇张坤水产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望亭镇张坤水产摊经营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的行政处罚。
五、花鲢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望亭镇卫清农家乐饭店经营的花鲢,购进日期2022年7月27日,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望亭镇卫清农家乐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鲢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望亭镇卫清农家乐饭店未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处罚款2000元。
六、鲫鱼(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小哥哥水产店销售的鲫鱼(活),制作日期2022年7月10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11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小哥哥水产店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0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七、鳊鱼(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小哥哥水产店销售的鳊鱼(活),购进日期2022年7月10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11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小哥哥水产店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八、鳊鱼(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永发水产店销售的鳊鱼(活),购进日期2022年7月11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11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镇永发水产店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4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九、鳊鱼(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黄记水产摊销售的鳊鱼(活),购进日期2022年7月11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11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黄记水产摊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2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十、线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阳澄湖镇张学荣蔬菜摊经营的线椒,购进日期2022年7月19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阳澄湖镇张学荣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阳澄湖镇张学荣蔬菜摊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但是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无违法所得,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城区阳澄湖镇张学荣蔬菜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国产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渭塘致晟超市经营的国产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7月26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渭塘致晟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城区渭塘致晟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36元;2.罚款5000元,合计5018.36元。
十二、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小妹水产店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7月26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小妹水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小妹水产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5元。
十三、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渭塘祖平水产店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7月27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渭塘祖平水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苏州市相城区渭塘祖平水产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4元。
十四、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周万海蔬菜摊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7月27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周万海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周万海蔬菜摊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元。
十五、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太平以军水产店销售的鳊鱼,抽样日期2022年7月18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太平以军水产店销售不合格鳊鱼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太平以军水产店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7.5元。
十六、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太平福多润生活超市店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7月18日,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18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太平福多润生活超市店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太平福多润生活超市店进货单据丢失,无法提供索证索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5.72元,罚款2000元。
十七、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苏杭时代超市连锁店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7月19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抽样日期2022年7月19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苏杭时代超市连锁店销售不合格鳊鱼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苏杭时代超市连锁店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8元。
十八、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太平九瑞源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7月20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太平九瑞源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太平十里街坊生鲜店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7.28元。
十九、罗氏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太平以军水产店销售的罗氏虾,购进日期2022年7月18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抽样日期2022年7月18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太平以军水产店销售不合格罗氏虾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太平以军水产店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35元。
二十、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太平惠金澄生活超市店销售的老姜,购进日期2022年7月18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19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太平惠金澄生活超市店销售不合格老姜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太平惠金澄生活超市店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32元。
二十一、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太平杨剑明蔬菜摊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7月20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太平杨剑明蔬菜摊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苏州市相城区太平杨剑明蔬菜摊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0元。
二十二、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德福日用百货商行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6月29日,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德福日用百货商行销售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它行政处罚。
二十三、梭子蟹(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峰海鲜摊销售的梭子蟹(活体),购进日期2022年7月11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11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峰海鲜摊销售的梭子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它行政处罚。
二十四、黄鳝(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荣雪根水产摊销售的黄鳝(活体),购进日期2022年7月11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11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荣雪根水产摊销售的黄鳝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五、鳊鱼(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澄阳殷保鱼店销售的鳊鱼(活体),购进日期2022年7月13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13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澄阳殷保鱼店经营的鳊鱼(活体)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养殖环节)所致,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十六、鳊鱼(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经济开发区万客隆超市泰元路加盟店销售的鳊鱼(活体),购进日期2022年7月12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日期为2022年7月13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经济开发区万客隆超市泰元路加盟店销售的鳊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它行政处罚。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