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2年相城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名单》(第十二期),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邹瑞鲜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9月6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邹瑞鲜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香蕉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邹瑞鲜果店经营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的行政处罚。
二、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望亭镇客天下自助餐饮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8月29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望亭镇客天下自助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望亭镇客天下自助餐饮店经营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的行政处罚。
三、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赵德兵蔬菜摊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9月6日,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赵德兵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赵德兵蔬菜摊经营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的行政处罚。
四、优质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望亭镇周旺小吃店使用的优质黄酒,生产日期2022年5月13日,购进日期为7月25日,经抽样检验,酒精浓度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望亭镇周旺小吃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优质黄酒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望亭镇周旺小吃店经营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41袋优质黄酒,免予其他的行政处罚。
五、东北大拉皮(非即食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男孩女孩川菜馆使用的东北大拉皮(非即食产品),生产日期2022年8月17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镇男孩女孩川菜馆使用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六、糯米京果(油炸类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元和欧姆斯特精品超市店2022年9月21日购进销售的糯米京果(油炸类糕点),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元和欧姆斯特精品超市店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07.2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七、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周才珍水产摊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镇周才珍水产摊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6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八、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凌杰水产摊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镇凌杰水产摊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7.2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九、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兵兵水产摊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镇兵兵水产摊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52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十、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周才珍水产摊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镇周才珍水产摊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22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十一、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袁仁伟水产摊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镇袁仁伟水产摊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8.8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十二、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袁仁伟水产摊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镇袁仁伟水产摊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6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十三、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凌杰水产摊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镇凌杰水产摊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6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十四、大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翟笃荣蔬菜店销售的大白菜,购进日期2022年8月5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翟笃荣蔬菜店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0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十五、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顾记蔬菜摊销售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2年8月5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顾记蔬菜摊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4.8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十六、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刘海军蔬菜摊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8月5日,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刘海军蔬菜摊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1.8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十七、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刘海军蔬菜摊销售的上海青,购进日期2022年8月5日,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刘海军蔬菜摊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4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十八、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罗爱珍蔬菜摊销售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2年8月5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罗爱珍蔬菜摊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2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十九、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石长花蔬菜摊销售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2年8月5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石长花蔬菜摊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8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