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2年相城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名单》(第十四期),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倪小弟水产摊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5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元和倪小弟水产摊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低,危害后果较轻;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罚款2000元;上述两项合计2144元,一并上缴国库。
二、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许小成水产摊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5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元和许小成水产摊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并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8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三、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友谊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5日,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友谊蔬菜店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责令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友谊蔬菜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友谊蔬菜店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64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四、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牛牛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5日,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元和牛牛蔬菜经营部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并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0.80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五、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阳澄湖镇毛湾生鲜超市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9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阳澄湖镇毛湾生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阳澄湖镇毛湾生鲜超市涉案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货值以及违法所得较小,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城区阳澄湖镇毛湾生鲜超市没收75元违法所得。
六、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渭塘罗惠珍蔬菜摊于2022年10月27日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渭塘罗惠珍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苏州市相城区渭塘罗惠珍蔬菜摊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元。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