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2年相城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名单》(第十四期)。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倪小弟水产摊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5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鲫鱼,销售价36元/公斤,当事人所购进的与上述抽检同批次的鲫鱼已全部销售完,按检验报告抽样基数4公斤计算,货值金额144元,违法所得144元。故未能实际召回。
二、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许小成水产摊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5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从苏州市南环桥市场徐明庆水产经营部购进鲫鱼11.5公斤,进价25元/公斤,售价36元/公斤。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按抽样基数3公斤计算,货值金额为108元,违法所得108元。故未能实际召回。
三、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友谊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5日,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从姑苏区有机缘蔬菜大卖场购进,抽检时为受委托人弟弟在现场,不了解进货的具体数量随便报的,进价4元/公斤,售价5元/公斤。至案发,你店已全部销售完。案发后,经询问共计是进了9公斤。按进货9公斤计算,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45元。故共计货值金额为69.64元,违法所得69.64元。故未能实际召回。
四、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牛牛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5日,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友谊蔬菜店购进韭菜4.5公斤,进价5.6元/公斤,售价7元/公斤。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完,按抽样基数4.4公斤计算,货值金额为30.8元,违法所得30.8元。故未能实际召回。
五、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阳澄湖镇毛湾生鲜超市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9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相城区阳澄湖镇毛湾生鲜超市销售的生姜已全部销售,共计销售15斤,销售价为5元/斤,销售金额为75元,违法所得75元。
六、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渭塘罗惠珍蔬菜摊于2022年10月27日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政府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苏州市相城区渭塘罗惠珍蔬菜摊从常熟市辛庄镇佘氏蔬菜经营部购进了5公斤豇豆,已全部销售完5公斤,因售完立即被食用,故未能实际召回。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