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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3年第10期)

来源: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9-14 13:51 访问量:字体: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3年相城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名单》(第三期),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太平渔乡阁酒家销售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4月26日,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太平渔乡阁酒家销售不合格鳊鱼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相城区太平渔乡阁酒家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67.14元。

二、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高铁新城犇犇果品经营部经营销售的小台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4月23日,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高铁新城犇犇果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相城区高铁新城犇犇果品经营部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38元。

三、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高铁新城诺诺生鲜店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4月23日,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高铁新城诺诺生鲜店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相城区高铁新城诺诺生鲜店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3.59元。

四、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湘城镇闫华百货店销售的桑葚,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5日,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湘城镇闫华百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苏州市相城区湘城镇闫华百货店涉案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货值及违法所得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苏州市相城区湘城镇闫华百货店没收90元违法所得。

五、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阳澄湖度假区福润家超市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阳澄湖度假区福润家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相城阳澄湖度假区福润家超市涉案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货值以及违法所得较小,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城阳澄湖度假区福润家超市没收30.4元违法所得。

六、红富士苹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阳澄湖镇欧德福商业管理阳澄湖加盟店销售的红富士苹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4月27日,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阳澄湖镇欧德福商业管理阳澄湖加盟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相城区阳澄湖镇欧德福商业管理阳澄湖加盟店涉案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货值以及违法所得较小,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城区阳澄湖镇欧德福商业管理阳澄湖加盟店没收63.68元违法所得。

七、鳊鱼(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阳澄湖镇苏润万家购物中心销售的鳊鱼(活),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4月27日,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阳澄湖镇苏润万家购物中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相城区阳澄湖镇苏润万家购物中心涉案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货值以及违法所得较小,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城区阳澄湖镇苏润万家购物中心没收198元违法所得。

八、鲫鱼(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阳澄湖镇苏润万家购物中心销售的鲫鱼(活),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4月27日,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阳澄湖镇苏润万家购物中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相城区阳澄湖镇苏润万家购物中心涉案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货值以及违法所得较小,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城区阳澄湖镇苏润万家购物中心没收268.8元违法所得。

九、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阳澄湖镇湘洲壹号生活超市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4月27日,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阳澄湖镇湘洲壹号生活超市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相城区阳澄湖镇湘洲壹号生活超市店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货值以及违法所得较小,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城区阳澄湖镇湘洲壹号生活超市店没收66元违法所得。

十、干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杨建妹炒货摊销售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4月18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检验机构为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镇杨建妹炒货摊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十一、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汇食源蔬菜店销售的豇豆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6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6日,检验机构为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汇食源蔬菜店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9.6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十二、鳊鱼(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镇华客隆超市销售的鳊鱼(活体),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检验机构为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镇华客隆超市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8.2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十三、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清松松蔬菜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检验机构为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清松松蔬菜店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十四、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诚乐水果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5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5日,检验机构为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镇诚乐水果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十五、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东桥丙泉副食品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6日,检验机构为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东桥丙泉副食品店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6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十六、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新黄埭大酒店使用的大葱,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8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8日,检验机构为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新黄埭大酒店使用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十七、鳊鱼(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加麦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5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5日,检验机构为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加麦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07.12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十八、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佰信湾超市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5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5日,检验机构为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镇佰信湾超市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9.76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十九、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东桥丙泉副食品店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6日,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6日,检验机构为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东桥丙泉副食品店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0.4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二十、豆角(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北桥梁茂蔬菜店销售的豆角(豇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北桥梁茂蔬菜店销售的豆角(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所致,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3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十一、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明章酱菜摊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8日,检验机构为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明章酱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明章酱菜摊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2000元。

二十二、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渭塘汇安生鲜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2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12日,检验机构为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渭塘汇安生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城区渭塘汇安生鲜店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二十三、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费梅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2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12日,检验机构为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费梅水产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费梅水产经营部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二十四、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渭塘青花食品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检验机构为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渭塘青花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城区渭塘青花食品店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二十五、鳊鱼(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明亮水产店销售的鳊鱼(活),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元和明亮水产店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0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二十六、鲫鱼(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明亮水产店销售的鳊鱼(活),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元和明亮水产店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0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二十七、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田间地头生鲜店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9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19日,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元和田间地头生鲜店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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