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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苏相合作区)

来源: 苏州工业园区苏相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12-13 09:00 访问量: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66185273

邮箱:zhudidi@sipac.gov.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若有)

1

漕湖污水处理厂一期改造工程

漕湖街道康阳路以南,湖村荡路以北(漕湖污水处理厂现有厂区内)

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相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改建并重新启用漕湖污水厂一期工程(3万吨/天,目前处于停运状态),改建后全厂污水处理能力为9万吨/天。本次改建将现状一期氧化沟表曝工艺改为底曝工艺,一期、二期有机融合,总进水、总出水监测方案满足环保要求;改造电气、自控系统,两期工程实现统一智慧化管控;针对一期现有设备问题,合理评估现有设备,改造、更新设备。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新增的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化验室清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以及洗涤塔废水等收集后与进厂污水一同处理,处理工艺主要为“格栅+调节池+沉砂+AAO生化+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尾水排放至胜岸港,最终汇入黄埭塘。尾水执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推荐一个买球app: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8〕77号)中的“苏州特别排放限值”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2026年3月28日前执行)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40-2022)表1、表2中的C标准(2026年3月28日起执行);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调节池、污泥浓缩池、脱水机房产生的废气经加盖或玻璃罩收集、化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依托现有项目的3套“洗涤塔+生物土壤滤池”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配水井、生化池及污泥回流泵集泥池废气经加盖收集后通过新建的1套“生物滤池+生物土壤滤池”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2026年3月28日前执行)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40-2022)表6二级标准(2026年3月28日起执行);食堂油烟废气经配套的油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小型规模”标准;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实验室废液、在线仪废液、废包装桶袋(900-047-49),实验室报废药品试剂(900-002-03),废机油(900-214-08),废油桶(900-249-08),废紫外灯管(900-023-29),依托现有18.9m2危险废物贮存仓库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脱水污泥统一收集后委外处理,不得外排,依托现有项目设置的2座容积均为100m3的料仓贮存,并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等相关要求做好管控和管理措施;餐厨油脂委托专业单位回收处理;栅渣、沉砂池沉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建成后全厂以厂界为起点设置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 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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