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莒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文升):
2025年2月7日,因调查核实员工投诉案件,我局委托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监察大队向你(单位)送达相人社察询字[202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因你(单位)未在住所地办公,且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直接送达。我局又向你(单位)住所地邮寄了相人社察询字[202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但邮件因无人接收被退回。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符合《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
请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苏州市相城区庆元路168号2号楼相城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125室领取相人社察询字[202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自送达或视为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执行相人社察询字[202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不按本调查询问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