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莒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文升)
因你(单位)逾期未依法配合劳动保障监察,2025年5月19日经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员核实你单位未在住所地办公,且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直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相人社察处告字[2025]第002号。为文书送达,我局向你(单位)住所地邮寄了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但因无人接收被退回。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符合《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相人社察处告字[2025]第002号。
请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苏州市相城区庆元路168号2号楼劳动保障维权中心125室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相人社察处告字[2025]第002号,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