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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于2024年8月2日起,分别受理了你单位原职工浦春雨(3208261971******26)、李艮梅(身份证号码:3208251974******88)和黄彩芳(身份证号码:4521291977******4X)要求你单位补缴在职期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的投诉。浦春雨、李艮梅和黄彩芳分别提供了劳动仲裁裁决书和个税申报明细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受理后,我中心通过电话、微信、邮寄通知等方式,以及联合税务部门两次约谈,要求你单位配合我中心调查处理此社保投诉案件。至今,你单位拒不配合。2025年5月7日,我中心向你单位送达了《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苏相社稽通字〔2025〕第014号)。在限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按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而且仍然不予配合我中心调查处理此社保投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稽核结果告知如下:
你单位未按规定为浦春雨(身份证号码:3208261971******26)办理2013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为李艮梅(身份证号码:3208251974******88)办理2014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为黄彩芳(身份证号码:4521291977******4X)办理2007年10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附件:1、《浦春雨社保补缴工资及基数确认表》
2、《李艮梅社保补缴工资及基数确认表》
3、《黄彩芳社保补缴工资及基数确认表》
(经办机构盖章)
2025年5月20日
本联为正本□、副本□(正本稽核审计科留存,副本交被稽核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