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卫健医政〔2025〕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决定开展2025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凡于2025年3月31日前,经登记注册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门诊部、内设的卫生所(站)及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均应接受年度校验。
各类诊所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接受现场监督检查。
二、申请程序
在上述登记注册期限内的各医疗机构(诊所除外),请于4月14日-21日期间进行医疗机构校验网上申请(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机构端),打印《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同时将校验申请有关材料于4月21日之前提交至相城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G20窗口(地址:相城区庆元路168号,联系电话:67591851)。
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机构端进行医疗机构校验申请后直接打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2024年度工作总结;
4.《校验期内医疗机构变更情况一览表》:包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与上一校验年度相比)(附件1);
5.《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一览表》:包括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附件2);
6.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及人员配备情况;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7.《限制类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一览表》(附件3)。
校验结果将在校验工作结束后予以通报。对具有《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暂缓校验期满,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凡逾期不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注销,不得执业。
附件:1.校验期内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等变更情况一览表
2.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一览表
3.限制类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一览表
苏州市相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校验期内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等变更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变更前情况 |
变更后情况 |
卫生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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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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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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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医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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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牙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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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一览表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 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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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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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期内发生的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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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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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限制类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一览表
技术名称 |
开展人员 |
批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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