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吕益良,局长
朱某某对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对苏州某合作社销售花茶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不服,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