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一个买球app:实施苏州市相城区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
《苏州市相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暂行)》已经2006年4月10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苏州市相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暂行)》是我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纲。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同时,要根据本《预案》抓紧制定完善本单位、本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法,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平台建设,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相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本区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有: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五)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苏州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国家或省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苏州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苏州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县级市、区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靠本区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制订。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紧紧围绕富民强区、“两个率先”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区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区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六)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2、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制订,并报区政府备案。3、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备案。4、其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的应急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区政府成立相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指挥中心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区长领导区应急指挥中心工作,副区长按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级机关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苏州市相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八条 区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主任。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指挥中心,为应急指挥中心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承办区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区长任总指挥,主管办公室副主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指挥场所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开设,如果条件不具备,则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其他适当地方开设.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硬件设施,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设立区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由区建设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设立区水旱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由区防汛指挥部会同区水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三)设立区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因重大和特大病虫害、冻害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由区农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四)设立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由区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五)设立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由区公安分局会同市消防支队相城大队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六)设立区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由市交巡警支队相城大队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七)设立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工业、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八)设立区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行业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区建设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九)设立区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爆炸应急工作,由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设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一)设立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二)设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由相城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三)设立区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由区环保局会同区农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四)设立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除外)发生的各类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五)设立区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通讯、信息、广播电视网络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相城电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各电信运营企业参加。
(十六)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区卫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七)设立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由区农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八)设立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九)设立区重大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涉外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区外事办公室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设立区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由区农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一)设立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食物)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二)设立区重大考试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各类重大和特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区文教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三)设立区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区政府办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各金融单位参加。
第十条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苏州市相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的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属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预警信息的,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属于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不超过2小时。属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报告,不超过1小时。报送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三条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接警电话设在区行政中心值班室(电话号码:85181010)。区行政中心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接警后,区行政中心值班室工作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也要设立应急接警处警中心。
第十四条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十五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以上的,立即向省、市政府汇报,并积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区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同时报告市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区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负责对区内外各新闻媒体的报道实施统一协调和指导。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驻区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以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九条 区政府采取委托组建的方式,委托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加部门和单位,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应急指挥中心可根据需要,另行组建和训练特殊应急队伍.需要时由应急指挥中心或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执行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原则上不单独组建应急队伍。区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突击队伍由区政府商区人武部建立和训练。
第二十条 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应急指挥中心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并商区人武部派出应急突击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年初要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况。如有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救援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基本应急程序:
(一)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应急接警处警中心、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12345等公众服务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各级、各部门应急接警处警中心接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按照本预案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处理。区应急接警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报送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有关领导。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按应急指挥中心要求通知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紧急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必要时应急指挥中心成员也要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三)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中心,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由区政府发布灾情终结公告。
(四)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件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区政府。
(五)区民政局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善后处理和赈灾等工作,安抚灾民,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 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请求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
(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五)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六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并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以新闻发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区民政局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区卫生局、农发局负责做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四)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政策,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给参与应急工作伤亡的人员相应褒奖和抚恤。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
(一)建立区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二)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统一组织实施。
(三)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第二十八条 重视灾害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防灾减灾作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工作。
(一)鼓励各级政府、各单位和公民积极参加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二)各保险公司要加大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产品开发力度,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依法依规做好保险服务与理赔工作。
(三)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第二十九条 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同时,由应急指挥中心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各专项应急预案要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立功和过失行为分别给予奖惩。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在整合各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和利用公网,加快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建设,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设备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顺畅。
(二)现场指挥通信以固定有线通信为主,有条件的要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如当地不具备固定有线通信条件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改用无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通信:必要时可通过上级政府及部门紧急调用或征用驻苏部队、武警部队和其他部门以及社会通信设施。
(三)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第三十一条 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保障。
全区各级政府都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各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应统一服从各级政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道路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畅状态。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实施专用铁路和航空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在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交通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三)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二)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人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要根据灾害事故的特性和需要,严密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和做好卫生监督准备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医疗急救中心负责医院前急救工作,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四)卫生专业队伍的医疗救护和群众性救护要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加设救护站(点),增配监护型救护车,缩短急救半径和应急救护反应时间。
(五)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系统、卫化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区卫生局负责建立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的医疗动态数据库。
(七)区卫生局负责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抢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
第三十四条 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社区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三)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物资保障。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二)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将实物储备转变为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要与市级物资储备及其他县(市)、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区经济贸易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在生活必须品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区域调剂、商品储备、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区农发局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应急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
(四)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相城工商局、相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区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水务局、吴城供电公司负责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分别由区财政和镇、街道、开发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指挥中心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区政府和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三十八条 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二)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整合全区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三)应急工作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十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2)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4)在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专项应急工作牵头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区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修订。需要修订各专项预案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相城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参照《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推荐一个买球app: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后制定。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全区发生严重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区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发生在我区其他地区5.0级以上、发生在周边市(区)6.5级以上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太湖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无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航道中断,或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水稻条纹叶枯病、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我市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保安事件;
4.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6.全区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保安事件;
4.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大面积污染事故;
3.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4.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区重新流行;
3.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4.对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周边以及与我区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霍乱在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尚未造成扩散;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以外的地区;
6.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1.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疫点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牛瘟、牛肺疫、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区或在我区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链球菌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8.出现跨越我市范围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9.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5.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6.已出现跨越我市范围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7.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区或区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区驻外的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驻我区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攻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区驻外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区或区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区驻外的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我区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区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三)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及国际组织驻我区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事务所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四)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区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区内民用客轮和货轮等在区外或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口电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区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l.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五、经济安全事件类
(一)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区发生的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我区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我区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区、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我区处置能力的情况;
2.在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在全区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上述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