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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一个买球app:印发相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3-10-16 08:48 访问量:字体:

推荐一个买球app:印发相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相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灾情分级
  2.1  特别重大灾情(Ⅰ级)
  2.2  重大灾情(Ⅱ级)
  2.3  较大灾情(Ⅲ级)
  2.4  一般灾情(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2  办事机构
  3.3  现场指挥部
  3.4  成员单位及职责
  4   预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责任报告单位
  4.2  报告程序
  4.3  报告内容
  4.4  预警级别确定及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5.3  信息发布
  5.4  应急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信息及装备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社会力量动员
  6.6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置
  7.2  社会救助
  7.3  保险
  8   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救助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进行自然灾害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凡在我区境内发生干旱、洪涝、台风、冰雹、暴雪、地震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自然灾害的有效机制。
  ⑵统一领导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⑶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灾害的严重性、可控程度、所需运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及其指挥权限。
  ⑷民政主管的原则。民政部门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⑸分工负责的原则。针对预案中涉及的灾害预防、预警、响应、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等环节,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救灾各项工作,区水务局、农发局、建设局、国土分局、气象局等灾害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灾情,指导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2灾情分级
  按照一次性自然灾害影响地域范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灾情(Ⅰ级)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20万公顷以上,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因灾死亡50人以上,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100亿元以上。
  2.2重大灾情(Ⅱ级)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10万公顷以上、20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5级以上、6.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
  2.3较大灾情(Ⅲ级)
  在市级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公顷以上、10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4级以上、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
  2.4一般灾情(Ⅳ级)
  在县(区)级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0.5万公顷以上、1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1千间以上、5千间以下,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3级以上、4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据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与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统一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科发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建设局、房管局、交通局、水务局、农发局、卫生局、物价局、外事办、文体局、气象局、国税局、地税局、相城工商局、苏州市相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电信局相城支局、苏州供电公司、区人武部、武警苏州市支队一、四中队,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
  各地成立相应的救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级(Ⅳ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3.2办事机构
  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下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执行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的工作部署,综合协调救灾工作,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储备受灾群众生活必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申请、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救灾款物。
  3.3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或较大级(Ⅲ级)灾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灾害救助工作。现场指挥由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委派。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各小组组成如下:
  ⑴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水务局、区农发局、区建设局、区国土分局、区气象局
  ⑵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司法局、区人武部、武警苏州市支队一、四中队
  ⑶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农发局、区物价局、苏州供电公司、苏州电信局相城支局
  ⑷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武警苏州市支队一、四中队
  ⑸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区卫生局
  成员单位:苏州市相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⑹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区经贸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发局、区国土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相城工商局、苏州供电公司、苏州电信局相城支局
  ⑺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
  ⑻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负责处置灾害的主管部门
  成员单位:区文体局
  区救灾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3.4成员单位及职责
  在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及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救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和捐赠工作的宣传报道。
  区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区经贸局:负责工商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经营)和市场供应,协调铁路、通信、电力、贸易、物资、医药等部门开展抢险救灾。
  区教育局:组织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科技局: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技术研究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区民政局:履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办公室相应职责。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工作中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联系监狱、劳教所等特殊场所安全稳定。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区国土分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程设计和施工等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
  区房管局:负责灾后居民住房修缮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运送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修复交通设施。
  区水务局:掌握、发布雨情、旱情、水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防汛抗旱、防风暴潮、抗洪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湖、闸站、水库等工程设施实施调度运用,编制防洪、抗旱预案,参与洪涝、干旱等灾情的收集、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除险加固和修复工作。
  区农发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抗灾自救和灾后恢复、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牲畜家禽的安置饲养和防疫等工作。根据灾情启动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为受灾群众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
  区卫生局:组织紧急医疗救治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和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区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区外事办:负责处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涉外工作。
  区经贸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急需物品的组织、储备、供应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收集和分析雨情、旱情等数据。
  相城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受灾群众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苏州市相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提供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并进行质量监督。
  苏州电信局相城支局: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
  苏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
  区人武部: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和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应地方政府请求,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苏州市支队一、四中队:帮助灾区抢险和救援、转移受灾群众,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组织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4预测预警
  4.1信息监测与责任报告单位
  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农发局、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局、区气象局等部门。
  4.2报告程序
  对掌握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发生的自然灾害情况,相关信息监测与责任报告单位应立即通报当地民政部门。各地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同时报告市民政局。
  4.3报告内容
  灾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人员、农作物、房屋等受损情况)、后果、救灾工作和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以及灾区存在的困难等。
  4.4预警级别确定及发布
  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与分级标准相一致,分为特别重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较大级(Ⅲ级)、一般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Ⅰ、Ⅱ级预警由省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确定并发布;Ⅲ级预警由市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确定,报省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发布;Ⅳ级预警由灾害发生的县级市(区)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确定,报市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发布。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属于Ⅳ级的,由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开展救助,苏州市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给予指导,灾害发生地政府必须及时向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苏州市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相应预案。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Ⅰ级或Ⅱ级预警标准时,由省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相应预案。
  5.2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预测、预报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特别重大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立即召集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商灾情,明确并宣布灾区相关区域进入灾害预防应急期或救灾应急期,部署灾害预防应急或救灾应急工作。
  Ⅳ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派出现场指挥部,在灾区应急指挥中心配合下,指挥各应急小组开展工作。救灾应急资源不足时,由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依法从其他地区和单位调用。
  自然灾害发生前为预防应急阶段,重点是居民疏散、设施加固、采取预防性措施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救灾应急阶段,重点是受灾群众救助、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社会生活秩序等。
  5.3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与区民政局、负责处置灾害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新闻报道意见。可由区民政局、负责处置灾害的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新闻稿,也可组织苏州日报报业集团、广电总台派驻的记者采写,经现场指挥部审定后并报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核准后,及时向媒体及公众发布。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准确刊播有关信息及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防御常识。涉及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的灾害事件,可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外事办、台办等部门协调和把握报道口径,并报苏州市委宣传部。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灾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动态和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有关问题。
  5.4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报告,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特别重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较大灾情(Ⅲ级)自然灾害在我区范围内发生,根据省、市确定的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实施,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配合。
  一般灾情(Ⅳ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如下: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组织区民政、水务、农发、建设、国土、气象等方面的人员,及时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区交通、卫生、电力、通信、公安以及武警、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平时有针对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6.2信息及装备保障
  建设防灾减灾预警预报系统,完善各类数据库。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覆盖区内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各地要配备救灾必需的专用车辆、计算机、通信设施、摄(录)像器材等装备,确保救灾工作需要。
  6.3物资保障
  根据《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区物资储备库(点),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采取商品储备、生产储备与应急调运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到灾区。
  6.4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灾情状况、物价因素、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及时安排救灾资金。各级财政可动用预备资金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救灾抢险等支出,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受灾地区的恢复生产。
  6.5社会力量动员
  组织灾区群众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灾后自救和互助工作。
  6.6宣传、培训和演习
  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内容,公布各级自然灾害灾情值班电话;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形式,宣传、普及自然灾害应急办法以及抗灾救灾、现场救护的科学知识,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现场救护技能;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救助咨询工作;重视救灾业务学习和培训,适时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区民政部门每年组织区、镇(街道)民政负责救灾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业务培训。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7后期处理
  7.1善后处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灾情核查工作,重点核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损坏、人员伤亡、农作物绝收等损失。根据核实后的灾情,制定受灾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帮助灾区重建、修缮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为受灾群众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口粮和衣被,加强灾后疾病防治和疫情监测,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修复或重建学校校舍,开展恢复生产、抢种补种,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2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灾害发生地或全区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制度,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区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援助,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区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安排并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
  7.3保险
  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参加保险的,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8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根据《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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