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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一个买球app: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相政公〔2014〕1号)

来源: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 2014-12-30 09:27 访问量:字体:

相城区人民政府
推荐一个买球app: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相政公〔2014〕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区政府决定对元和街道齐门北大街西、润元路南地块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元和街道齐门北大街西、润元路南地块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相城区元和街道老元和塘东、润元路以南、齐陆路西、沪宁高速以北区域。门牌号:齐陆路7-3号203室;齐陆路(齐门北大街)9-7号;齐陆路9-8号;齐陆路(齐门北大街)9-12号;齐陆路9-32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1;
    四、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征收部门:相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相城区人民政府元和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相城区嘉元路959号元和街道办事处动迁办;
    八、征收现场联系方式:0512-65756609,15195650668;
    九、监督举报电话:0512-85182811、85182367;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元和街道齐门北大街西、润元路南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 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1

元和街道齐门北大街西、润元路南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相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相城区元和街道老元和塘东、润元路以南、齐陆路西、沪宁高速以北区域。门牌号:齐陆路7-3号203室;齐陆路(齐门北大街)9-7号;齐陆路9-8号;齐陆路(齐门北大街)9-12号;齐陆路9-32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用房5户,合计约76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面积)。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进行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苏州市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成功,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不成,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抽签前5日内,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三)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评估机构及时作出解释。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复核。
    评估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必须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要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要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苏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在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补偿金额
    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住宅:每平方米7800元。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由前述第三条第二款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评估。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不动产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主体分别评估。
    3.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建住房[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4.房屋分类、房屋所有权人和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建住房[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规划部门认定。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使用的,应当报请规划部门批准;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的,仍按原用途认定。
    5.推荐一个买球app: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除被征收住房外,无其他住宅(含农村宅基地住房和其他住房),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的,且被征收人自愿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房屋征收部门按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6.推荐一个买球app: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除被征收住房外,无其他住宅(含农村宅基地住房和其他住房),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且放弃享受住房保障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可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安置标准:1~2人家庭按45M2安置,3人家庭按55M2安置,但套型与安置标准的差额面积参照定销商品房优惠价结算,由购房人负担,3人以上按人均18M2安置,但超过55M2部分参照定销商品房优惠价结算,由购房人负担。以上家庭人口是指实际居住的在册户籍人口。
    享受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对象的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天,无举报或异议的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7.搬迁补偿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涉及期房安置的,对每户增加发放1次搬迁补偿费。
    8.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定销商品房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6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核定购买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计算。
    临时安置补偿费每半年结算一次,发放期自被征收人腾空验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之日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为期房的,发放期限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
    (2)定销商品房为高层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自被征收人腾空验房之日起,至定销商品房交房之日为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以月为结算单位,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按照下列标准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原应得临时安置补偿费的1.5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自超过之月至书面通知入户安置时间止,按原应得临时安置补偿费的2倍支付。
    9.停业损失补偿费
    (1)住宅改作非住宅
    未经批准、不予认定的住宅改作非住宅,如在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商业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停业损失补偿;2010年7月1日后改变用途的不予补偿停业损失。
    (2)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面积认定
    1按相关登记或者备案面积认定。没有登记或者备案面积的,以实际开业部位丈量后确定。
    2租赁经营的,以租赁合同上的租赁面积确定。
    登记、备案面积与租赁面积大于实际经营面积的,以实际经营面积确定。
    10.移装固定设施补偿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11.搬迁奖励费
    (1)搬迁奖励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2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10000元奖励。
    (2)奖励方式:奖励的发放以计户规则确定的户为单位。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奖励期签约搬迁的,不得享受奖励。
    12.其他
    对不购买定销商品房或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可增加700元补偿。
    四、安置用房
    本项目提供的定销商品房房源位于相城区纪元路万泾花园(A套型约45M2、B套型约60M2、C套型约80M2、D套型约105M2、E套型约125M2、F套型约140M2),以上套型面积以最终房产测绘面积为准。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定销商品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6800元(不含层次差);优惠价格为每平方米7200元(不含层次差)。
    定销商品房购买办法按照《相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政规[2012]6号)的规定执行。
    五、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六、搬迁过渡期限
    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验房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八、其他
    (一)房政及税费等其他问题,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三)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四)本方案所涉文件及推荐一个买球app: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的补助标准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布。  
 

附件2

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补助类别

补助金额(万元)

备注

大  病

危重病

2

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

其他类疾病

1

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2万(含2万)的贫困家庭补助2万,自费在1~2万以内的贫困家庭补助1万

残疾        (含盲、聋、精神、智力、肢体)

1级

2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

2级

1

3级

0.5

4级

0.3

贫  困

三无、五保户
(除集中供养)

1

 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

低保家庭

0.8

低保边缘人群

0.5

特困职工

0.5

须提供市总工会有效证件

高  龄

100(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1

以征收决定发布当年被征收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90~99(含)周岁的老年人

0.8

85~89(含)周岁的老年人

0.5

注: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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